看新闻说一女的自己通过网络招聘入职一家传媒公司,工作三周后,被通知第二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女子到公司询问,被告知因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因为不发朋友圈而被辞退,想想也是蛮奇葩的。
女子赶到公司询问,被告知因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公司回应,辞退是因为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工作效率不高。
无独有偶,12月27日,江西抚州的熊女士因质疑工资,在工作群说脏话后被踢群并辞退。熊女士称,之前说好的是月薪3000元,11月发工资时只有1680元,“心里不平衡”。公司同事回应,她在群里骂人时被老总看到了,“觉得这个人素质很不够”,就没有补发工资。目前,熊女士已申请劳动仲裁。
微信朋友圈属个人隐私空间,公司没有权利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跟工作有关的内容,除非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该规定并双方达成协议。
女子表示入职时公司并没有说要强制发朋友圈年关将至,一年工作接近尾声,公司开始开始精简人员,类似上面的事情不少人应该都经历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为莫名其妙的理由被炒掉难免心有不甘,但事实上很多人会选择在年底“炒掉”公司。
该公司则回应称,辞退是因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而发朋友圈也属于考核项目这一点,之前已经告诉过该女子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在工作中通过朋友圈在发布关于公司的相关信息,双方没有意见并签订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合规的。
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签署相关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人在职场漂,哪有不跳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