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如下:
本意见所称全装修商品住宅是指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房管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销售监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竣工备案管理。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优化全装修设计。全装修商品住宅装修设计原则上应与建筑、结构、安装等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报审确有困难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先行受理审查土建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装修工程施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完成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全装修商品住宅设计单位应优化住宅功能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强化装修设计与土建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土建、装修设计一体化。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新报建的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与土建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可自行组织施工,也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控。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健全质量内控机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部品进行验收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以及进场验收或复检不合格的部品、材料。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装修施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要求现场制作施工工艺样板和实体样板,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工序交接检验和隐蔽工程验收管理,不得影响和破坏原主体结构及节能保温体系。对涉及建筑防水以及水、电、通风、空调、供暖等设备安装隐蔽工程实行挂牌验收制度,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四)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及分户验收制度。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发布质量信息,选择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交接、安装工程隐蔽、分户验收等重要节点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并邀请购房人参加,对购房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回告购房人。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针对全装修商品住宅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一户一表”验收记录,参验人员签字后张贴在每户业主室内明显位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装修房屋质量评价、邀请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
(五)严把竣工验收关。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全装修商品住宅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全装修商品住宅联合验收通过后,开发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规范销售和公示行为
(六)加强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交付标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同类型住宅应按统一标准进行交付。
(七)规范销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全装修商品住房时,应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样板房设置和交付标准的公示工作,销售现场和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公示中,不得出现“同等档次”的表述。
(八)规范合同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时,应使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数量等内容,并按照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将已售的房屋预签约并网签备案。
五、强化监督管理
(九)严格执法。建设、房管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销售、交付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督促开发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购房人合理诉求不主动协调解决、引起反复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六、其他
(十)对新开工建设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明确全装修内容,立项阶段未明确为全装修的项目不得进行全装修交付。
(十一)本意见施行前,已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含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工程尚未开工的项目,如销售合同约定按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的,建设部门应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装饰装修施工图纸报送审查,并办理招投标(或直接发包备案)和施工许可增补手续。
(十二)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