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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p-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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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维权] 武汉仲裁委裁决下来了,判购房合同继续履行,法院已强制过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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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4:17 |只看该作者
表示支持楼主,运用正确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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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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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0:19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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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5: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风雨中唱歌 的帖子

是的一定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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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6:21 |只看该作者
马着 为以后买房子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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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0:19 |只看该作者

王雅慧与郑曙初、柴红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17)鄂0111民初2549号

原告:王雅慧,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原告的配偶,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曙初,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权,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柴红平,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权,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船舶国际广场18层R2号。

法定代表人:高凡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珍,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雅慧与被告郑曙初、柴红平、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雅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张超,被告郑曙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权,被告柴红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权,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雅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因违约造成原告未能及时购房,合同所指标的小区商品房价格上涨,即应当赔偿房屋溢价损失563142元(其中,包括向第三人支付的佣金及保障服务费9170元、向武汉方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装修定金34985元、向司米橱柜交纳购买家具的定金100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双倍购房定金100000元;4.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办理房产证所支付的办证费用17272元;5.本案的律师费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下旬,原告通过58同城网看到两被告发布的卖房信息,当时被告标价为920000元,后原告联系被告并与两被告线下见面看房后商议购房事宜。由于当时双方都不想违约,一致约定由搜房网作为中介服务机构。2016年5月7日,原告、两被告与搜房网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同时原告向两被告支付50000元购房定金并由两被告出具收条,约定总购房款为917000元,房屋过户费由原告承担。2016年6月上旬,第二被告曾提过违约,后第一被告又说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也没有在意。原告一直催搜房网协助赎房,但由于被告一直拖延办理房产证,导致交易不能顺利进行。直到2016年11月4日,两被告房屋不动产证才办下,为此原告向被告支付办证费17272元。两被告也口头同意原告进屋装修,原告随后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并支付34985元定金,并在欧亚达支付了橱柜定金。但原告没想到,两被告拿到不动产证后第二天就向原告明确提出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两被告提出违约之后,原告多次找其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均遭到拒绝,且不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搜房网在中间多次协调也无法达成共识。两被告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坚决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责任,赔偿因违约对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郑曙初、柴红平辩称,1.原告陈述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合同签订以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各种手续,由于不归责于被告的原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存在过错;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服务费和佣金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装修定金、橱柜定金没有法律依据;双倍返还定金,已经要求损失的前提下,是否支持,请法庭依法核实;原告的各项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调整。

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述称,1.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之后,被告承诺在两个月内能拿到权属,被告拿到权属证书后,2016年9月5日我们协助原、被告办理房产证,11月4日取得房产证,合同的履行需要这个房产证,证办下来后,被告不同意卖这个房子,故该合同没有履行;3.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违约按照合同标的的20%,原告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主张或者定金处罚,但是定金只有50000元,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相应的定金及佣金应当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装饰合同及收据、司米橱柜定金合同及收据,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均不予采信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7日,原告王雅慧与被告郑曙初在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郑曙初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菱花路8号融科·花满庭39栋2单元8层802号的房屋,被告柴红平作为郑曙初的配偶及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亦同意出售该房屋。同日,原告与郑曙初、第三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综合保障服务协议。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2.93平方米,成交总价为917000元;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郑曙初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原告与郑曙初、柴红平承诺积极履行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网签、贷款、交税、产权转移登记、抵押注销、放款、房屋交付等环节的义务并按要求提供材料,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守约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如郑曙初依照本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如原告依照本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且本合同自原告的书面通知到达郑曙初之日起自动解除,郑曙初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全部付款返还给原告,并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郑曙初承担;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为4585元;若原告与郑曙初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者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用和交易中已经发生的费用,如支付居间服务费方为守约方,支付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综合保障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保障服务费,金额为交易房屋成交总价的0.5%,即458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郑曙初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和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费用17272元、向第三人支付了居间服务费和综合保障服务费共计9170元。2016年11月,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2016年11月26日,郑曙初、柴红平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且发送了不再履行合同的手机短信息,并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郑曙初、柴红平仍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另查明,原告王雅慧与被告郑曙初、柴红平均认可涉案房屋的现价值为每平方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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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0:19 |只看该作者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原告与被告郑曙初、柴红平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与郑曙初、第三人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综合保障服务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郑曙初支付了50000元的定金及17272元的办证费用、向第三人支付了9170元的居间服务费和综合保障服务费,被告之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原告提出要求解除与郑曙初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郑曙初、柴红平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相应的损失。首先,根据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若郑曙初违约而原告解除合同的,郑曙初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原告,并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郑曙初承担,同时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综合保障服务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郑曙初、柴红平返还所支付的办证费用并赔偿为买卖涉案房屋所支付的居间服务费、综合保障服务费。据此,原告提出要求郑曙初、柴红平返还办证费17272元并赔偿居间服务费和综合保障服务费91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购房定金,且约定了原告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郑曙初承担返还财产、违约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原告解除后郑曙初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选择适用违约金的约定,而是提出要求郑曙初、柴红平赔偿实际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不能主张定金双倍返还,但原告有权要求郑曙初、柴红平返还所支付的定金50000元。故原告提出要求郑曙初、柴红平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据实予以部分支持。Z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与郑曙初、柴红平均认可,涉案房屋在签订合同时的价值为每平方米7459.53元(917000÷122.93=7459.53),现价值为每平方米10000元。因此,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为312299.98元[(10000-7459.53)×122.93=312299.98]。通过综合考虑原告因郑曙初、柴红平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程度及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等因素,原告提出的要求郑曙初、柴红平赔偿房屋增值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调整为200000元。故原告提出的要求郑曙初、柴红平赔偿房屋溢价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据实予以部分支持。

3.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因合同履行双方产生纠纷的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本案中,郑曙初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因此,原告提出要求郑曙初、柴红平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4.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郑曙初、柴红平赔偿涉案房屋装修定金、橱柜定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与郑曙初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原告未支付全部房款、郑曙初亦未交付房屋,而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为涉案房屋签订装饰合同、橱柜定金合同,该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归属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不得要求郑曙初、柴红平赔偿装修定金、橱柜定金等扩大的损失。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雅慧与被告郑曙初于2016年5月7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郑曙初、柴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慧返还定金人民币50000元、办证费人民币17272元,并向原告王雅慧赔偿居间服务费和综合保障服务费人民币9170元、房屋溢价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三、被告郑曙初、柴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慧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雅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4元,由原告王雅慧负担人民币5254元、被告郑曙初、柴红平负担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海

人民陪审员  郭回

人民陪审员  顾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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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0:22 |只看该作者
上面贴了一个案例,也是卖方违约的,可以看下法官是怎么判的。
具体链接:王雅慧与郑曙初、柴红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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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6:18 |只看该作者
进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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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08:59 |只看该作者
加油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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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1:36 |只看该作者
LZ在么?我这边也遇到了二手房纠纷,首付、银行贷款都打到卖家账户了,过了户房证也拿到了,现在过了交房时间卖家不交房,一直说在外出差,打电话也老是推脱。我们与中介上门去看,发现卖家的亲戚一家三口人住在里面,询问是什么情况,卖家亲戚说不搬家,然后开始撒泼耍赖,说房子是当年他们借钱给卖家的,所以这个房子是他们的,坚决不搬。感觉进了卖家的圈套啊,不知道该怎么办,打110?起诉有用吗?起诉卖家还是加他家亲戚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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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1:41 |只看该作者
boobo 发表于 2017-11-21 11:36

LZ在么?我这边也遇到了二手房纠纷,首付、银行贷款都打到卖家账户了,过了户房证也拿到了,现在过了交房时间卖家不交房,一直说在外出差,打电话也老是推脱。我们与中介上门去看,发现卖家的亲戚一家三口人住在里 ...


打110试试,估计用处不大。起诉有用,要执行庭强制执行,拘留之类。或者有办法停水电煤也可以。再是有些非法手段不建议也不好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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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3:0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luoore 的帖子

现在还没打110,一直想着跟卖家好好协商交房时间,他一直回避说在外出差,中途回来了也不见我们。致电他老婆,她说是男方家的亲戚她管不着。他们的家庭纠纷解决不来,把房子卖了,烂摊子丢给我们买家。真是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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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4:27 |只看该作者
pp-long 发表于 2017-10-26 16:38

是的,不是他一开始背着我耍阴招去我的贷款银行闹事,我也不会一气之下到仲裁委告他。


这里不明白。 你的贷款。他去闹有用吗?
八两啊,跟你说个事儿,你爷爷刚才托梦给我了,说想我了。”
赵甲第立即红了眼睛,所有话都哽咽在喉咙。---白发黑伞,大雨大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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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4:30 |只看该作者
pp-long 发表于 2017-10-26 16:55

嗯,对头,房价上涨期,买房子一定多下定金,让卖家不敢轻易违约,同时为了保护自己,也要查好个人征信, ...


这于征信有什么关系?
八两啊,跟你说个事儿,你爷爷刚才托梦给我了,说想我了。”
赵甲第立即红了眼睛,所有话都哽咽在喉咙。---白发黑伞,大雨大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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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5:19 |只看该作者
屌丝也有春天 发表于 2017-11-21 14:27

这里不明白。 你的贷款。他去闹有用吗?


就是想泼黑水,搅黄我的贷款,让我被动违约,把责任推给我。
霸气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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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5:20 |只看该作者
屌丝也有春天 发表于 2017-11-21 14:30 [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20106219&ptid=11236161][/url]

这于征信有什么关系?


如果是买家征信不好导致不能贷款,同时又没有钱全款买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买家只有违约,赔付卖家双倍定金。 本帖Z后由 pp-long 于 2017-11-21 15:20 编辑



霸气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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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6:45 |只看该作者
pp-long 发表于 2017-11-21 15:19

就是想泼黑水,搅黄我的贷款,让我被动违约,把责任推给我。


我想银行也不会信他的一面之词,毕竟这是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笔生意,没理由拒绝。
八两啊,跟你说个事儿,你爷爷刚才托梦给我了,说想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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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20:33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也对武汉的执法机关的效率和力度鼓掌  强力谴责这种老赖行为,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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